Wednesday, March 21, 2007

愛與情

「愛」上一個人,通常也沒有好結局。這裏指的結局,是可以白頭到老,與相愛的人同渡此生。不是我悲觀,而是有數得計。想想一生中,暗戀過多少人,拍拖過多少次,但能結婚的,只會得一人。所以失戀的次數一定多過成功的次數。

失戀痛苦,自己失戀過,經歷過這痛苦。描寫這痛苦的歌也不少,「愛」上一個不能愛的人,「愛」上一個不愛自己的人,失戀了,真淒慘。為何要受這些苦,難道愛上了一個人有罪嗎?

愛一個人當然沒有罪。主耶穌叫我們去愛我們的鄰人(瑪22:39),甚至愛我們的仇人(瑪5:44)。而反過來更說,「那不愛的,也不認識天主,因為天主是愛。」(若1:8)所以愛不會是錯的,那麼為什麼愛是要去受那麼多的苦呢?

我看原因是那所謂的愛,並非是聖經告訴我們的愛。愛一個人是一種行動,多於是一種感覺。試想想,我們怎能對仇人有一種喜好的感覺呢?愛是一種犧牲,這指為所愛的人付出,而不是為自己的原故而受苦。所以要去愛我們的仇人,是叫我們要善待我們的仇人,不應因為別人得罪我們便對那人百般針對,而不是勉強我們去喜歡得罪我們的人。

那種愛一個人的感覺,我想應叫做情而不應算愛。那種情其實可以是一種自私的情,絕不能跟偉大的愛相提並論。這自私的情,可以驅使我們去擁有一個人,而這擁有對所愛的人是沒有好處的。當知道到所愛的人與異性有一般的交往而吃醋妒忌,這情感為所愛的人,有任何好處呢?想所愛的人去關心自己,這是為那人還是為自己呢?這種情感,於我來說只是一些可咒罵的自私的慾望而已!

最誇張的,還是那所謂的殉情自殺吧!想自殺的人也許會想,既然你不愛我,為了表示我對你的愛,我死給你看。這完全不是出於我們值得歌頌的愛,因為這所謂的愛的出發點,只示為了表達自己的感受,為對方一點好處 也沒有。主耶穌臨死前在最後晚餐中叮囑我們要彼此相愛,並說:「人若為自己的朋友捨掉性命,再沒有比這更大的愛情了。」(若15:13)為不愛自己的人自殺,故然是像耶穌所說「捨掉性命」,但這樣做卻沒有了之前所提及的條件,即「為自己的朋友」,所以自殺絕對不是什麼偉大的愛情。

退一步看,有些人失戀,表現得很傷心。不能跳出傷心這個心結,或許是出於一種自虐的心態。愛了一個不愛自己的人,很淒慘,值得可憐,這可以是那些人的心態。誤將這自私的佔有慾當作愛,亦因為愛人是偉大而不覺得不可以去愛那人。這些人確是可憐!可憐的是,那一份固執,及自戀自虐的心態。不肯放過自己,忘記不該愛的人,嘗試再去欣賞,再去愛其他的人。唉!這種傷害自己的行為,離自殺的程度也不遠了。

也許太耐沒有失戀,所以可以說這些風涼話。亦也許失戀太多,才看透了一些事。自己也不肯定了,只知道無論如何,失戀的人也是值得去關心的人。不過能否走過傷心的時刻,還是要去看失戀的人自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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