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過一些資料後,終於明白時代廣場近來的爭議。原來當初時代廣場的發展商願意將地下的廣場地方(3018平方米)用作行人通道及靜態康樂用地,而政府則因此而撥出額外的樓面面積(6714平方米)供發展商使用。而在這協定中,廣場業權仍屬於發展商,政府亦授權發展商管理這遍地方。
這樣的協定,也許沒太大問題。但我很久以前曾試過想在時代廣場地下坐坐,便即被管理人員阻止。我原想這屬於人家的地方,應守人家的規距。但現在才發現這塊地是政府(即理應代表人民)跟發展商換回來的公用空間。
這地原應供巿民享用,卻被發展商不當地管理。發展商以前在這地不設座位,早陣子則設置一些不想你長坐的欄作座位,而直至現在才建了幾張座椅。試想想去到公園,會沒有座椅嗎,為何這塊地卻沒有呢?
這顯示了兩個問題。一是政府為何作出這樣的協議?是否賤賣土地呢?我發現在銅鑼灣這個巿區,要找張免費的椅坐是十分困難的。我並不喜歡消費,也不想當無賴,所以我不想不幫襯便到快餐店或咖啡店坐。(以前通常做的是吃杯兩元的雪糕便坐上一個小時,或者小睡片刻)但原來政府也有為我們着想,在時代廣場批出公用空間。可惜政府跟發展商的協議授予發展商很大權利。例如發展商可限制在那裹的人不准飲食,而他們有權阻止一些他們認為阻礙其他人使用該地的行為,這變相他們有權趕走一些長期站在那裹的人!政府為此地賠上超過這裹一倍的樓面面積是否值得呢?是否當時的港英政府在利益輸送?
第二個問題是發展商應怎樣管理這個地方。他們收到了政府的利益,照計應該足夠他們回本。但他們在管理這個地方時,卻只顧着自己的利益。當然,因政府無能,或政府偏私,他們怎樣管理這地變得是他們的自由,在法律上或合約上他們有權利去這樣管理這地。但他們是否應盡點社會責任呢?舉例說,如果你去到一間餐廳,每人消費了數百元,你認為他們應否提供良好的服務,以及提供美味的食物呢?你又會否要求應能享用一個豐富的午餐呢?雖然這餐廳有權以惡劣的態度去招呼你,但為顧及形像,他們不會這樣做。時代廣場的情況一樣。現在一些人正在爭取一些合理的使用方法,例如做街頭表演,例如在地上坐着,或在那裹進食。這些應該是政府以高價樓面面積換回來的一塊靜態康樂用地所應容許的。若是發展商的管理人員禁止,顯示出他們的貪心,他們的自私,他們低劣的服務。
發展商在賺了錢後,亦應展示他們的良心,顧及他們的形像,這樣才能有長遠的生意關係。而巿民在政府為我們付了費後,理應好好使用及享受這個靜態康樂地方,而不要再像欠了發展商的要發展商可憐我們。
我都有o的認同o既
ReplyDelete因為依塊地政府用左唔小錢去買番o黎
我地要好好去運用...以前連坐下都唔比
下下叫你走...或者我地可以諗下:
發展商咁去做係因為咩,個人利益定係觀感問題...(左住哂)
應該係發展商的觀感問題。原本應該係供公眾使用的空間,結果變成發展商的私人花園。他們喜歡怎樣佈置便怎樣佈置。可以參考以下的訪問:
ReplyDelete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