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2, 2008

不能承受的錯

就明愛醫院事件有數點補充:

1) 院方指職員按足指引做事,而該名職員已承受很大的壓力。這做法其實有值得欣賞的地方。試想想,院方最容易的做法是,指員工做法不夠彈性,而指引有檢討的空間。這樣便可將責任放在個別員工和醫管局的指引上。可是院方沒有即時這樣做。看來院方高層有維護該職員的意圖,這是值得欣賞的地方。記得很久以前學過心肺復甦法,導師曾說如果証書過期時不要幫其他人這急救,因為如果犯錯可能要負上責任。如今天無線新聞採訪的一位護士所說,如果運送途中出現什麼意外,員工可能要負上責任。故然考慮是否要負責有點自私,但這問題顯示該員工是否最合適去作幫忙,會否有足夠的急救知識讓自己不會越幫越忙。況且,據無線新聞對該員工的稱呼顯示該員工只是一位文員,不知他有是否受過任何醫護訓練。院方能諒解前線人員的苦況,而稱該員工是盡了力,是值得欣賞的。

2) 如我之前所說,有一位醫生及急救員較先到達現場,但也沒有嘗試將病人自行運送到急症室。他們是否覺得要自行運送病人到急症室有機會會傷害到病人呢?又或者是不容易做到?又或者覺得救護車應該很快能到達?如果是最後的原因,消防處能否有方法預測救謢車需要到達現場的時間,甚至建議病者因在「醫院門口」應自己將病人送到急症室?

3) 如果只是怪前線人員缺乏彈性,那麼他們應怎樣做呢?這危急時間,對有經驗的人來說也可能會手忙腳亂。我不知他們有多少薪金,學歷程度有多高,但照計他們只是文員,要他們短時間內作出關乎生死的正確決定,是否對他們要求太高呢?他們有否足夠訓練去應付這壓力呢?

4) 幸好以我看到的傳媒(無線新聞及明報)來說,他們有嘗試去從不同角度去找出事件的責任所在,而不是很快讓讀者判斷是誰的錯,否則我也只會覺得該員工冷漠。

5) 可是有哪一位公眾人物能夠夠膽提出我有的疑問呢?(我因為沒人認識,才敢提出奇怪的想法。)也許相關人士應該做的是,詳細調查事件的經過,然後才找出應指責的單位或員工,並找死者家屬解釋報告的內容。不過或許醫院實際不能這樣做,因為一不小心可能要負上不需要負的經濟責任。但急急地發表一些迎合一般人想法的批評,是很不負責任的做法!

6) 如果該相關員工真是冷漠也許還好一點,否則他現在可能要承受很大的自我指責,就像有朋友打電話來說自己要自殺而自己沒有理會一樣。縱然他可以做好一點,但致命的原因不是他,而是心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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