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15, 2009

Proof by contradiction

今朝寫完上一篇文章後才想起,要証明一件事的不存在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反証法,即是一件事的存在必引起矛盾,所以這件事不可能存在。而通常用來「証明」天主不存在的論據便是:

全能的天主能否製造自己不能舉起的石頭呢?

對於這樣的証明,我覺得不太合理。為什麼不合理,我不懂得怎樣去明確地指出。但用同一理據,我也可以問,全能的天主能否不是天主呢。我想問題在於,我們說天主是全能的,但這個「全能」的概念是什麼呢?這能力是不是包括一些矛盾(即邏輯上不可能)的事呢?要是天主真的不能做一些邏輯上不可能的事,那麼我們是否就真的否定祂的存在,和祂對我們的愛呢?

另一方面,全能的「X」能否同時不是全能呢?(即一樣未知的X)似乎,只是人未能好好地定義「全能」這概念。

Saturday, February 14, 2009

2.15「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在網上看到這個遊行的邀請。感覺到一股反宗教的情緒。

近來想到一點,未必太相關的事:

有些人會覺得宗教是迷信。甚麼是迷信?可能說是信一些不能証實的事。但要是這樣無神論者也是迷信。

很多時要證實有比証實冇更難。例如早陣子警方在將軍澳垃圾堆填區要找一個嬰孩的屍體。要証實這個屍體的存在,只需找到這個屍體(或者也需要証實這屍體就是那嬰孩)。但要証實不存在,則要找遍整個堆填區,甚至要証明已經是用盡任何有效方法,找尋每一個角落。所以無神論者譏笑有宗教的人迷信,只是顯示出這些人的無知,即不知道自己也是迷信於無神論而去笑別人。

當然迷信,也可以說為何信神是在某一種形態,有某一種特徵。這確實比較難說。因為每個人的經驗也不同,對宗教經典書籍的理解也不同。但我想指出的是,無神論者並不一定比有神論者理智,因為兩者也是在一個難以証實的基礎上比較。

笛卡兒懷疑所有的一切也可以是假,未必藉得後人把他記載於歷史中,但他的「我思,故我在」卻未必有很多人能想得出。

否定一切宗教的絕對可信性很易,但卻不值得任何人驕傲。

倒不如想想某一宗教是否值得去信。

Tuesday, February 03, 2009

回答關於同居者派利是的質詢

有人問:「你提議同居者派利是,甚至同性同居者亦要派,即承認他們是婚姻關係,你還算甚麼天主教徒,怎樣向陳日君樞機交代?!」

為此,我需要在這裹解釋一下。

君不見在《家庭暴力條例》中,亦有如此寫法嗎?此條例在1986年由姻婚關係擴展到同居關係。這條例雖然大字標題講「家庭」,但運作廿多年,亦沒有引起同居是否等同姻婚的問題。如果要求同居者派利是,相信亦不會有這問題。講真,家庭是什麼也沒什麼絕對定義,而誰要派給誰利是也沒有權威性的答案。既然兩者一樣模糊,多一些人派利是可嘗不好呢?

遲一些《家庭暴力條例》再加入同性同居者。就算今年沒人贊成我將同性同居者加入「派利是條例」,相信十年或廿年後,我亦可用同樣理由將這關係加入「派利是條例」。反正將來又要再修例,同時又要等十年才可向同性同居者討利是,不如乾脆現在一次過修例,減輕已婚人士負擔之餘亦可為失業青年提供救濟。

依據此推論,這修改絕不會對中國傳統帶來任何衝擊的!

Monday, February 02, 2009

派利是

新春期間,依照俗例已婚人士要向未婚人士派利是。

由於貧富懸殊,更由於金融海嘯襲港,現提議修改俗例。修例後,對現要派利是的人只需要派少些利是,對不用派利是的人則可多收一些利是。

由於新春已過了一半,如果不即刻修例,則不能對燃眉之急的海嘯作出回應。但需要強調,本人並無意思要更改現行的婚姻制度。由於本人篤信天主教,對同性戀並不支持,而社會對同性戀亦沒有共識,所以本提議只是想應該金融危機,而非更改家庭或婚姻關係。

(修改後的)利是派發條例
1)凡已婚人士遇到未婚人士,前者需向後者派發一封利是。而利是之主要構成部份需為軟性物質,否則接收利是的人士可要求補發,或向當局投訴。
2)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3)本條例適用於同性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為應對金融危機,本人希望條例能盡早通過,否則是對要派利是的已婚男女見死不救,對收利是的人則不伸出援手。

過了十年,廿年,修例原因可能會漸漸被遺忘。但當小孩子問起為何兩個同性的哥哥或姐姐會派利是給他們時,你要提醒小孩,同性同居關係只是在派利是這方面上猶如婚姻,他們並非真的是一對夫婦。



希望能帶給大家一點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