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你提議同居者派利是,甚至同性同居者亦要派,即承認他們是婚姻關係,你還算甚麼天主教徒,怎樣向陳日君樞機交代?!」
為此,我需要在這裹解釋一下。
君不見在《家庭暴力條例》中,亦有如此寫法嗎?此條例在1986年由姻婚關係擴展到同居關係。這條例雖然大字標題講「家庭」,但運作廿多年,亦沒有引起同居是否等同姻婚的問題。如果要求同居者派利是,相信亦不會有這問題。講真,家庭是什麼也沒什麼絕對定義,而誰要派給誰利是也沒有權威性的答案。既然兩者一樣模糊,多一些人派利是可嘗不好呢?
遲一些《家庭暴力條例》再加入同性同居者。就算今年沒人贊成我將同性同居者加入「派利是條例」,相信十年或廿年後,我亦可用同樣理由將這關係加入「派利是條例」。反正將來又要再修例,同時又要等十年才可向同性同居者討利是,不如乾脆現在一次過修例,減輕已婚人士負擔之餘亦可為失業青年提供救濟。
依據此推論,這修改絕不會對中國傳統帶來任何衝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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